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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遏制过度包装

Eedu.org.cn 作者:蔡新华 刘静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2

 

  该从哪里着手?
    
  把销售环节作为管理重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具有可行性。


  商品过度包装的源头来自生产环节,理应以生产环节为监管重点。然而,上海市面上的产品由本地企业生产的不足20%,其余都产自外地或来自进口。如果要从生产企业着手限制过度包装,上海的网络只能覆盖不到20%的产品。


  因此,《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草案)》明确以销售环节这一终端为监管抓手,强化了销售者的进货把关义务,要求“销售者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并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对商品包装情况进行核查。”


  对于进货过程中发生疑似过度包装的情况,《规定(草案)》也提出,销售者可“要求商品供应方出具商品包装检测报告”,如果商品供应方拒绝提供检测报告,“销售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进货”,力图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有效遏制过度包装商品流入市场。


  记者了解到,上海部分大型企业纷纷加入限制过度包装的阵营中,积极推行印有绿色环保包装标识的商品。


  日前,上海多部门和企业就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监管工作在上海市质监局进行座谈。会上透露,目前在上海市相关行业协会的参与和组织下,有一大批企业参与的自律机制初步得到建立。


  为了解生产商对过度包装有何看法,记者采访了一位企业家,他告诉记者:“说实话,我们也意识到过度包装是对资源的浪费,还会对环境产生污染,但是现代社会的风气就是送礼首选包装精美奢华的商品,如果仅有个别企业反对过度包装,势必会对商品的销售产生影响。因此,我们还是希望全社会的企业都限制过度包装,这样才会形成良好的风气,遏制过度包装才会真正有效果。”


  有关专家认为,在上海这个开放性的大市场,只能以销售环节为管理重心。在当前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下,销售企业总体上相对生产企业有一定的话语权。由销售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和进货验收等环节把限制性规定传导到生产企业,具有可行性。


  马上就评


立法可行乱象可止


原二军


  过度包装在我国难以禁止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正是因为有着强大的市场需求,才导致这一现象很难根治。


  再进一步探究,不但与商家追求更大的利益有关系,也与相当部分的消费者爱面子、讲排场的虚荣心理分不开,因此要靠商家自律是远远不够的。


  单纯靠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就需要依靠强制性的法律来解决。


  一部法律能否起到预期的效果,与其在具体实践中展示出来的可执行性密切相关。因为法律法规的最终有效践行,需要执法部门将其落实到实践中,如果法律法规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其在执行中的弹性范围也就很大,效果可想而知。如果规定具体,操作性强,则往往能得到较好执行,法律法规也就能真正走出纸面,在实践中得到落实。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针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比较缺乏,目前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法规来解决过度包装问题,相关法条规定也只散见于《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但也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国家出台的技术标准中,只有2010年开始实施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其中只有3项标准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强制性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个标准还是比较宽松的。


  与我国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更依靠强制性的法律来解决过度包装的问题。在芬兰,包装成本一般仅占商品价值的2%~10%,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在极为重视包装的日本,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容器包装循环利用法》,其中规定,容器及包装品的生产企业和利用企业,按照产量和销售量进行折算后,要向政府缴纳处理费。企业的包装物排出量越大,它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就越多;德国也很早就制定了《循环经济法》,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回收包装垃圾的义务写进法律。这样一来,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节省成本,必然会尽量对商品进行简易包装;而美国则更严格,规定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10%,以及包装费用超出商品30%的,均应判断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并对其进行处罚。


  上海通过立法限制过度包装,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走在了全国前面。其在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全国其他地方来说将是一个借鉴。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治理愈演愈烈的过度包装问题,在人们素质仍有待提高的大背景下,必须依靠操作性强的法律,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对市场进行规范,也才能使过度包装这一乱象得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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