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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防沙治沙条例建设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Eedu.org.cn 作者:潘从武    资讯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9

  “全区各地要根据不同区域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预防、治理措施,有效地提高治理成效,切实保障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2月起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下称《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条例》旨在有效推进宁夏防沙治沙工作,充分发挥宁夏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的作用,使摸索出来的好的政策措施更能行之有效,保障防沙治沙者合法权益,为建设祖国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律保障。

  防沙治沙活动给予补助

  宁夏地处西部内陆,自然灾害频繁,是全国土地荒漠化最为严重的省区之一。虽经多年治理,宁夏荒漠化土地面积仍达297.4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57.24%,其中沙化土地118.3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2.77%,防沙治沙任务十分艰巨。

  特别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防沙治沙的具体职责不甚明确;防沙治沙措施不力,许多沙化土地尚未得到科学治理;治理与利用沙地资源和保护沙地资源的鼓励政策尚不完善,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还不高;由于法律手段的缺失,使防沙治沙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侵权而侵占和破坏沙地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进行防沙治沙。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依法减免税费等优惠。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募捐和公益性宣传活动。

  封禁区内禁止安置移民

  《条例》强调,封禁保护区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标牌,明示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保护措施。在封禁保护区内,除纳入国家规划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在封禁保护区内安置移民。在预防保护区内禁止砍挖林草、放牧、开垦、挖沙、取土等活动。经预防保护区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对预防保护区内林草植被进行抚育、复壮、补植等提高保护区生态功能的活动。对预防保护区可以实行阶段性封禁,具体封禁期限、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在治理利用区内禁止砍挖灌木、药材以及其他固沙植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沙化土地和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已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严禁以治理为名搞开发

  针对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获取一定经济收益为目的,采取各种措施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和利用的营利性治沙项目时,可能出现的“边治理、边开发利用、边破坏”和“以治理为名、行开发利用之实”等问题,《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沙化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治理协议,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在治理任务完成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的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继续治理。

  《条例》明确,对于在封禁保护区内,除纳入国家规划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外,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以及在预防保护区内砍挖林草、放牧、开垦、挖沙、取土等活动,在治理利用区内砍挖灌木、药材以及其他固沙植物等违反《条例》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处以被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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