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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开发并举促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Eedu.org.cn 作者:翟峰    资讯来源:四川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3
  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搞好污染治理。这一工作,有利于农村碳汇资源开发,需要农业主管部门与环保主管部门合力配合进行。

  □翟峰

  省委九届八次全会提到了全省“十二五”规划将突出的十大重点任务,除科技创新、改善民生、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特别令人关注外,关于加快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内容也十分突出。

  我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首次将“碳交易”制度引入地方性法规中。根据我的工作实践,我省农村要依法全面实施省农村能源条例,促进农村生态文明构建,尚需切实解决好“沼气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和“养殖污染治理压力较大”等问题。为了确保以农村沼气池为主的碳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并防止农村碳汇资源的损失,以保障农民得到更多的碳交易资金用于对沼气池的维修、监测、保养和技术支持等服务,我建议,我省农村开展能源碳交易制度,应在省域范围内的农村污染源总量控制下进行。也就是说在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交易工作之时,有必要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染源总量控制。通过严控区域内的污染源总量,促使农村更多规模养殖场尽快配建沼气设施,降低污染排放量。如果达不到,就必须在本地国有独资的碳交易储备中心花更多的钱购买当地农民的沼气碳排放指标,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碳汇资源有效利用,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此外,建议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政府的统筹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共同搞好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农村能源碳交易的组织工作。因为,虽然农村能源管理的牵头部门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由于与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和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交易有关的实施法律主要是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其执法主体又是县以上各级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这就需要两方面主管部门紧密配合。鉴于此,为强化县以上各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作用,我省县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有必要在同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同下,共同搞好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农村能源碳交易的组织开展工作,共同为依法实施“碳交易”,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而做出应有的贡献。(作者系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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