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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事故应如何维权 环保法庭能否走得远?

Eedu.org.cn 作者:李成思 张俊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9

  环保法庭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机构数量少,法官需培训

  目前,各地的环保法庭正在进行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暴露出一些问题。王灿发从机构缺位、能力不强、重视不足、制度缺失等方面分析了环保法庭在运行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环保法庭数量少

  从1998年起,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诉讼案件年均递增25%。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环境案件的压力逐渐增大,对于高素质的环境案件审判人员的需求也在逐步增加。然而,中国现有专门环保法庭数量过少,不能满足专业化审理环境案件的实际需要。

  王灿发说,我国现有专门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海事法院10个,截至2003年,海事法院建立20年以来共受理案件9691件。此外,法院单设的知识产权庭有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全国仅2003年一年受理的一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就高达1543件,是海事法院20年受理案件数的1/6,是同年全国受理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数量的2/3。专门环境司法机构数量与环境案件数量形成巨大反差。通过与海事法院和专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对比可见,我国专门的环保法庭还是太少。

  王灿发说,虽然目前各地出现了环保法庭的尝试,但是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多数法官未受环境法专业训练

  王灿发说,由于环境法属于新兴法律部门,而且中国开展环境法学教育的时间很短,中国绝大多数的法官没有接受过环境法的专业训练,目前,具有环境法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官数量极少。一方面,现在全国每年毕业的环境法专业研究生有几百名,但其中出任法官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接受过环境法知识培训的法官数量也不多。他认为现有的环保法庭人员应该接受相应的培训。

  大多受害者不愿选择司法途径

  王灿发说,目前,通过诉讼解决环境纠纷并不是公众的首选,公众选择司法途径维权的比例较低。虽然大部分的城市公众关心环保,但是愿意通过投诉和上诉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公众不到两成,超过八成的公众并不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解决环境问题。

  大多数受害者还是想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这样比较省钱、省时。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环境纠纷,要求证据和程序比较严格,还要交诉讼费。但是通过行政机关解决环境纠纷,受害者可以一级一级地解决,最后多少可以得到些赔偿。

  案件判决的执行十分困难

  王灿发说,环境案件,主要是环境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十分困难,这也可能会阻碍环保法庭的发展。

  他指出,由于环境案件的败诉方、甚至当地政府没有正确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企业排污侵权案件之中,判决的执行往往涉及到当地财税收入、企业职工安置等敏感问题,法院如果强制执行判决往往会引发新的冲突。

  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之下,跨行政管辖区环境案件的执行问题更为突出。例如,江苏省石梁河水库97户水产养殖户因上游山东省临沭县企业排放污水而遭受严重损失的案件,2002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60多万元,但受害者两年后才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山东两省政府的协调下获得首批400万元的补偿款。

  环保法庭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

  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也是环保法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王灿发认为,由于没有认清环境司法的重要性,环境立法长期以来对于环境司法的制度支持不足。

  王灿发说,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就已经规定要追究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者的刑事责任,但是直到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完善了环境刑事犯罪的相关条文。而环境民事诉讼之中极其重要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监测数据提供等原则、制度也直到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之时才在法律上得以规定。

  他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迄今为止共颁布了3400条司法解释,其中与环境案件审判有关的司法解释仅有18条,约占总数的0.5%。并且,这些有限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环境刑事案件,有关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数量极少,与环境司法实践以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为主的环境诉讼现状极不相符。

  诉讼过程中如何及时制止污染?

  建议环保法庭对排污者发布禁令

  环境诉讼周期往往较长,在此期间,污染会持续甚至扩大,而且不可逆转。环保法庭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

  王灿发介绍说,在国外,法院是可以发禁止令的,认定存在污染就可以命令排污者停止排污。但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授权法院来发禁令,让污染企业停业的禁令则是由行政机关来发布的。

  王灿发建议,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造成严重或者污染情况紧急的排污者,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应该可以发禁令。

  如果禁令发错了,谁来承担责任呢?王灿发介绍说,国外的法院往往经过较长时间的观察,发现明显的违法排污,判断比较准确后才发禁令的。而且,国外的禁令往往由原告申请,如果发错了,申请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如何解决污染制止及时性与诉讼周期过长之间的矛盾呢?王灿发认为,受害者发现污染后应该找环保部门,让环保部门来责令排污者停止排污。如果环保部门不作为,受害者可以起诉环保部门不履行法律职责。但是通过这样的途经解决起来是比较慢的,往往等到一年两年行政判决下来了,污染可能已经造成了。

  环保法庭如何发展?

  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制度完善


  王灿发说,试点为全国普遍设立环保法庭积累了经验。改革开放中,我国很多经验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个别地方先行一步、积累经验,然后在全国推广。

  王灿发建议,环保法庭的构建可采取“自下而上”的途径,即由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先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之后再在全国加以制度化。可以分为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和制度完善3个阶段。

  王灿发说,今后环保法庭的发展趋势是更加专业化,数量也会越来越多。随着公众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环境案件会越来越多,环境司法应该在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环保法庭怎样才能真正实现设立的初衷?王灿发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多借助个人、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遇到污染事故应如何维权?

  保存证据 对原被告双方都很重要


  在环境诉讼中,普遍存在受害者取证困难、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审理难度大等现象。受害者应该如何维权呢?受害者如何应对取证难?

  王灿发说,法院有时候在审判中,缺乏对损失大小的评估依据,受害人可能要求的赔偿很多,但是法院不按照受害人的要求来判赔。因此,证据保全特别重要。

  王灿发举例说,如受害者发现自己的鱼塘受到污染出现鱼大量死亡,受害人首先要做的是,尽快找当地的公证机构,先把死鱼的数量以公证的形式将鱼死亡的这一证据固定下来。

  接着,受害者可以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向环保部门索取监测报告,这个就是水污染证据。拿到这两个证据,以后诉讼就比较容易了。可惜的是,很多群众不知道这些,捞出的鱼都埋了,这样在索赔时就会遇到麻烦。

  王灿发指出,同样,如果排污者不注重污染造成损失数量的搜集,也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了,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数量不是原告所述的情况,在诉讼中这对他们也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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