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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试行环保案件集中审判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Eedu.org.cn 作者:闫艳 高杰 李莉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4

  ●“三审合一”能化解审理难题吗?

  面对环保案件呈现的新特点,以及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保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探索集中化审判能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吗?

  夏正芳认为,对于环保案件来说,分别审理的模式存在一定弊端,在专业化的审判机制下可以避免审判结果上的冲突、审理周期过长、证据重复进行认证等问题。

  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可以对于民行交叉、刑民交叉问题进行集中审理,由同一审判组织根据不同的诉讼法制度进行审理,在处理结果不相互影响和依赖时,审判组织分别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一诉的处理结果是另一诉的前提时,则可以将另一诉进行中止,待判决结果做出即可立即启动另一诉的审理。

  由于案件的审理由同一个审判组织进行,可以有效实现诉讼的经济原则,在实现裁判公正的前提下简化和缩短程序时间,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并避免两种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结果。

  同时,环境司法审判中,除了法官之外,还应当有环境科学方面的专家,在城市规划、环境科学、环境保护或环境评估、土地评估、建筑、工程、测量或建筑物构建、自然资源管理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或适当的资格,以便实现环境科学与法律的结合,有效弥补法官对环境科学知识的不足,为案件的合理解决奠定了基础。

  对于举证难、鉴定难的问题,夏正芳说,面对这个问题,可以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比如,充分发挥专家证言制度,探索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在案件需要进行专业化判断时,经法官释明由双方从环保专家的名册中选择专家进行专业问题的认定,并邀请专家出庭,接受双方质询。由于专家是双方共同选择用以替代鉴定程序的,且专家证言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当事人予以认可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这种做法既能大大避免鉴定周期长的弊端,也能给出科学、专业的双方信服的结论,从而有效缩短了鉴定周期,也能有效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还可以充分发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功能”,夏正芳指出,在环保民事案件中强调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尤其是自然人的举证能力欠缺问题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的能动性,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制度的功能。

  造成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举证不足的原因很多,其中证据为行政机关掌握或者需要行政机关专门出具相关材料而当事人对该证据来源的信息了解渠道不通畅,或者行政机关拒绝向当事人出具是重要原因。法院可以探索制定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制度,需要由环保行政职能部门提供勘验、检测、鉴定、化验、评估等技术数据结论的,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向该环保行政职能部门发出通知书,列明需要协助提供的证据种类、制作要求和提供期限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客观、科学的原则,全面收集并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三审合一”对公益诉讼有何推动作用?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试点通知中,特地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案件受理范围,那么集中化审判对环境公益诉讼有何推动作用呢?

  夏正芳介绍说,太湖蓝藻事件暴发后,2008年5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率先成立了环境保护专业审判庭,并在5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建立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和审理、执行“审执合一”的工作模式。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成立专业审判庭之初,就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同时明确环保自然生态规划区域、居民社区、沿太湖水域、长江水域、古运河水域与环境规划带、重点风景旅游区环境保护规划带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的地域范围。

  此外,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就涉及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和证据效力、赔偿损失标准和追加赔偿、设立赔偿基金专用账户及账户管理、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缴纳、上诉的处理等问题形成了共识。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会同无锡市政府法制办、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无锡市17家具有环保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一起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环保行政职能部门提供证据达成一致意见。并促成在无锡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服务机构,成为了首个地区性环保社团,专门提供环境保护诉讼代理服务。

  通过这些有益的尝试,在集中化审判——“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下,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4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7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审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此案突破了现有民诉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原则,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

  本案中,法院在受理后即发出裁定,要求涉案公司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同时向无锡市政府法制办、江阴市政府发函,引起江阴市政府高度关注,促进了企业整改,原、被告双方最后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调解协议还专门设定了含有每30天向法院报告协议履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条款,法院还同时向相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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