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环境生态网 >> 资讯 >> 各地要览 >> 华东 >> 上海 >> 正文

上海出台土壤环境保护办法

Eedu.org.cn 作者:蔡新华 刘静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7/28

本报记者蔡新华 见习记者刘静上海报道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日前制定了《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1日执行。

据上海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办法》规定,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按阶段监管落实”的原则,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申请。经认定存在污染并且需要治理修复的,应承担土壤环境修复的责任和费用,治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

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明确

《办法》规定,上海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场地环境评审专家库管理,以及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从业单位管理。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报告向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强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并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的年度审核情况。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储备协议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并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书面征询环保部门关于场地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

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履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的责任,提前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相关材料。土地使用权人应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市环保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逐步建立区域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对土地储备、续期与收回进行分类管理

《办法》指出,对需储备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经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环保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土地储备机构协商确定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工作,并在收储补偿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义务,相关费用在收储补偿款中扣除。收储补偿协议约定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工作的,相关费用可以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同时,对本规定出台前已储备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未实施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经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复的,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环保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对于存在污染或治理修复未达环保要求的地块不得出让、转让。

《办法》还强调,土地使用权人在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届满前申请续期的,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经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环保要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续期前应征询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意见,经环保部门认定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办理续期。

据悉,《办法》还要求环保部门应加强土壤环境日常巡查,强化工业企业环境监管,防止土壤污染。而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之一。


  • 上一篇资讯:
  •  
  • 下一篇资讯: 没有了
  • 责任编辑:ahaoxie

    >> 相关资讯:


    没有相关资讯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您的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内容搜索

    绿色生活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