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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型湖南”探路生态法治

Eedu.org.cn 作者:王文隆    资讯来源:湖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8-20

  【《纲要》亮点】

  ●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设立长株潭资源环境保护专门法庭,强化对资源环境的司法监督,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本报记者 王文隆

  【观点实证】

  特邀嘉宾:省长株潭试验区工委副书记、长株潭两型办主任 徐湘平

  我省“两型社会”建设已圆满完成第一阶段任务迈入第二阶段。

  站在这一关键节点上,徐湘平说:“正当此时,把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纳入《纲要》,标志着我省‘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在全国率先进入法制化轨道,意义非常重大,必将有力推动第二阶段建设。”

  他认为,《纲要》提出“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设立长株潭资源环境保护专门法庭,强化对资源环境的司法监督,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这是落实“两型社会”法治建设极具针对性的必要之举。

  让环境公益诉讼找到“原告”

  2008年5月,望城县(现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为该县坪塘镇花扎街村村民向附近污染企业讨要“灰尘费” 。当年底,通过望城县人民法院的调解,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和污染企业达成和解协议,该企业每年补偿村民62538元。这是湖南首例以检察机关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对于望城检察院的环境公益诉讼举措,徐湘平表示赞赏。

  “一方面,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却很少有人去起诉追究,致使环境违法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在我国目前缺少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起诉主体缺位的尴尬。”徐湘平说,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规定,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相关组织才能成为原告。一些公民出于保护环境的公益目的,对影响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由于这个原因以败诉告终。此外,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庞大的经费和技术瓶颈,一旦败诉,谁负担成本也是一个问题。

  “在“两型社会”建设过程中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找到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由法定的合格主体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对破坏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徐湘平认为,作为试验区,可以先行先试,进行法制创新。

  启动资源环保法庭设立工作

  2010年4月7日,“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合议庭”在宜章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这个合议庭专职审理、审查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并负责抓好此类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

  环保法庭的设立,较好地破解了环保执法 “瓶颈”,有力地化解了环保部门执法“腰杆不硬”的现象。这种环保执法领域的创新举措,在徐湘平看来也是先行先试的直接体现,使人眼前一亮。

  “‘两型社会’建设甚至可以说是一场‘变法’——生产之法和生活之法的改变,它不可能依靠市场规律自然演化,而需要法治不断创新和推进,设立专门的资源环境保护法庭就是环境法律制度一大创新,并将有助于推动资源环境执法体制改革。”徐湘平说,设立资源环保法庭是落实《纲要》的重要措施,是建设“两型社会”的有效途径,既有利于方便公民行使环境侵害请求权,又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落实。

  徐湘平认为,资源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相辅相成,可以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环境法庭”式的公益司法机制,有利于加大对环境污染案件的管控和受害人的司法救济力度。他表示,近期将与司法部门进行衔接沟通,着手启动长株潭资源环境保护专门法庭设立的相关前期工作。

  多方维护公民环境权益

  新起草的《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就进一步加强湘江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等问题给予立法明确,力求重现湘江“漫江碧透”、“鱼翔浅底”的优美画卷。“一心”(昭山生态绿心)、“一脉”(湘江)、“一肾”(洞庭湖)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正在为“两型湖南”增添新的魅力。

  “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探索设立长株潭资源环境保护专门法庭,都是强化对资源环境的司法监督,最终都指向一个目标,即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徐湘平说,“两型社会”建设终极目的是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维护公民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权益,当然成了其中应有之义。

  徐湘平介绍,我国法律规定了大量与环境相关的公民权益,主要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侵害请求权、对国家环境管理的监督权及环境保护参与权等。

  在“两型社会”建设过程中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徐湘平认为还有许多工作可做:比如,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力度,保障公民对环境资源合法利用的权利;建立区域和企业环境资源审计及报告制度;利用各种可利用的渠道公布“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环境管理状况,以方便公民行使环境知情权;可设立专门的民间环境资源监督组织,监督依法管理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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