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肩负使命“再上路”
由于新能源产业未来的战略性地位已经凸显,作为产业未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的实施备受期待。
不可否认,《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正式实施以来,确实大大推动了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但由于缺乏更为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不断暴露。以风电为例,在“跑马圈风”导致风电装机容量大幅膨胀之时,产业整体发展并没有跟上这一步伐。技术瓶颈无法突破导致的成本高企、风电设备投资过于盲目、电网设备相对落后、风电并网技术规范的缺失等问题仍然困扰着风电产业,这也造成了全国近1/3风电机组闲置的尴尬。近两年来,可再生能源一直受到市场的热捧,国内国际市场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可再生能源法》相关条款相对滞后的弊病也开始暴露。
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在大力推广新能源应用方面已经达成共识,美国等国家甚至已经将新能源看作是未来科技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作为全球目前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我国当然也期望在未来全球的低碳经济模式中占据一席之地。早在2009年9月22日,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上发表了题为《携手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重要讲话,已经阐述了我国在未来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方向与发展决心。从这一层面来讲,《可再生能源法》的再“上路”,称得上是背负国家使命。
2010年4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正式施行,除了为中国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运行奠定法律基础之外,吹响中国参与可再生能源领域这场争夺的冲锋号应该成为修正案的最大意义所在。
(作者系中投顾问能源行业首席研究员)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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