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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提请审议 规划环评条例10月施行

Eedu.org.cn 作者:马玉荣    资讯来源:证券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28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8月17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为此,《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法学会副会长周珂。

  “规划环评出台背景,是中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战略问题,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绿色GDP,以及中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应考虑二者之间的关联。”周珂说,“中国能源问题解决与我国规划环评有着内在联系,对于能源,原来理解是一个产业,现在是一种新型经济,循环经济、节约型经济,是社会层面上的问题。”

  绿色引擎一:

  规划环评严审建设项目

  日前,温家宝总理指出,“十一五”前三年,经过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节能减排取得重要进展。全国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0.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累计分别下降8.95%和6.61%。今年一季度,全国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2.89%,降幅提高0.27个百分点。2009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据悉,埃克索公司、英国石油公司、雪佛兰公司、皮博迪能源公司以及已经美国电力公司等,曾经被位于北极圈以北的阿拉斯加州村庄的全体村民向美国旧金山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因他们排放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或销售煤炭这一污染最严重的化石燃料,破坏阿拉斯加的环境。周珂分析:“美国1970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属联邦政府执行的活动和项目以及由联邦政府补助、担保或核准的活动和项目,由联邦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监督。 中国与美国差异大,美国是战略性环评,中国是建设项目环评,其中也有一定的共同性。1979年9月,中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条例》则标志着环保法制建设上前进一大步。”

  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施行,燃煤火电、钢铁、石化等13个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的环保有准入标准。从2003年环评法实施至2007年底,全国共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环评117万件,环评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日益扩大。严格环评前置审批,停建一批建设项目。2007年,广东省各级政府通过环评审批共否决了不符合环评要求的项目4811个。新疆2008年底依据环评结果否决了总投资3.3亿元的煤炭项目。

  周珂指出:“能源类建设项目在环评制度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划环评强调战略性、宏观性、可持续性,这种规划更注重宏观目的,更注重整体协调性,现有环评法考虑方方面面的关系,中国能源问题解决与我国规划环评有着内在联系,国外能源战略上考虑宏观、长期,如英国可再生能源法,包括电力、运输、供暖,有长期安排。规划环评更强调全社会参与建设项目,在环评制度中更多的体现全社会的参与。对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有积极意义。”

  绿色引擎二: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

  8月24日,中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正式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内容显示,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将全面获得政府财政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管理也将进一步完善。

  周珂说:“可再生能源法正在修改,这次突出政府的一种宏观调控功能,重点是财政补贴,对此业内还有不同看法,认为过度强调行政性,是否与市场经济一致?我则坚持认为思路是对的,其实,在这方面美国落后于欧洲,尤其是英国可再生能源法走的远,强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电力、运输、供暖三个领域政府规定一些指标,但指标实施靠市场,如果经绿色许可,可再生能源代替传统的高碳能源,例如,企业发明一项技术替代传统能源,有绿色许可,就可进入市场交易,自己若不能解决,就到市场买,这降低了成本,为可再生能源增加活力。

  日前,中国一官员说,英国2008年没完成可再生能源替代规划指标任务,政府把约80%的指标豁免了,表明通过市场机制运作,还是不成熟的,在英国这样市场机制比较发达的国家尚不成功,可想其在发展中国家的后果。可再生能源是高端经济领域,新事物刚产生就推向市场的思路是有缺陷的,比英国更坏的情况是可能走向反面,如果一旦实施不利,将有碍健康发展,所以,中国注重行政主导功能的思路在现阶段是对的。”

  目前,《能源法》已经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预计今年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中国非常重视《节约能源法》、《能源法》。早在2005年,中国就了制定《可再生能源法》,能源问题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的瓶颈问题,解决瓶颈问题应把节约放在第一位,走独立自主的道路,发展低碳经济,在能源结构上寻找可保持恒定性的能源来替代不可再生的能源是大的方向,中国一定要发展。修改是因可再生能源法存在一些问题,与欧美有一定区别,结合中国实际问题,制定对策、法律。在可再生能源、规划环评全国立法是非常慎重的。所以专家主张各地方在大的框架下,应制定切实可性的法规细则。中国地域差距大,有的稳定性强,有的脆弱,各地可再生能源作为资源不同,不能全国一刀切。如风能,沿海地区、西部高原地区、中部、东部情况各不相同,而四川老阴天就不能建设太阳能。

  其中,国家财政支持很重要,如风能,西部地区资源丰富,但经济上落后,比传统发电成本高,需要中央财政的支持,以后还可通过生态补偿机制解决,总之,需要宏观的合理指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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