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壤成为工业污染重灾区 救治不可只挖毒瘤
如何减少公众对土壤修复的误解呢?宋云向记者展示了一本数千页的报告,是美国一个污染场地修复的环境保护规划,包括这地块的风险评价结果、修复目标、修复进度和环境监控信息等公众感兴趣的信息,在这份规划中都能找到。
“全国范围内对污染场地的污染程度是建立在场地污染普查的基础上,但是对于有针对性的场地,场地调查和取样会很细。”有关业内人士表示。
宋云表示,各地环保局通过长期的环境监管工作,能大概掌握潜在污染场地的情况,但这个只是局限在北京、重庆等一线城市。
2006~2010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其他部委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进行了大规模调查。时至今日,其具体调查结果仍未公布。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其原因主要集中于调查结果并非由一个部委所能掌控和决策的事,一旦公布可能引起恐慌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但是,在美国,污染场地的大致数量和修复治理清单都进行了公布。据数据统计,美国大大小小的污染地块有29万~40万处。而治理清单是通过实行《超级基金法》和《国家优先控制名录》,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等级评估以及等级划分,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相当风险的污染场地,确定优先解决顺序。宋云透露,美国列入“超级基金清单”的污染场地有1664块。
宋云建议,由于污染场地的识别和修复需要巨额资金投入,中国应尽快根据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程度,实施国家和地方的优先污染场地控制清单,并对污染场地进行长期跟踪和管理。
“此外,还应尽快建立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有极大威慑作用的法规,防止现有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继续受到污染,被污染的场地能够逐步被识别和修复。在目前没有明确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进行信息公开。”宋云说。
谁来为土壤修复埋单?
秉承“谁受益,谁治理”、“谁开发,谁付费”原则,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市场产业化发展
目前,对于污染场地,发达国家秉承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通过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法律法规的建设,实现对污染场地的修复。而在我国,摆在土壤修复中最大的困境是,责任难以界定,这更进一步模糊了谁来埋单土壤修复市场的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但由于城市中产生的大量污染场地,是上世纪国家“退二进三”的进程中将企业搬出城区产生的大量污染场地,多为改革开放前就有的国营或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或资不抵债,不少企业几经转手,实现责任界定和追责历史污染者,一时难以做到。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目前在土壤修复领域没有形成基本的操作方式。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城市中污染场地的修复原则,基本秉承“谁受益,谁治理”、“谁开发,谁付费”原则。
以北京为例,2006年,红狮涂料厂限价房项目进行招投标。开发商以6亿元的标的获得此地块,其中包括对红狮涂料厂污染场地进行场地修复的资金。
“但资金来源没有标准模板,”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有的污染场地被收归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也可以对污染场地先期进行修复,待治理完成后,再将此地块进行招标拍卖。以北京为例,北京部分污染场地就是被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收购,通过先行治理再进行拍卖。
黄锦楼对我国已经进行的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来源做了大致分类。他表示,从中国现实操作来看,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来源大致可以分为4类:地块的原业主方、地块的获得方、地块的修复方BT模式垫付、相关贷款与基金。
“我国的污染场地往往位于城市中心地带,占据商业价值较高的黄金地段。尽管中国并没有对污染土地的开发做出详细规定,但中心地块含有的巨大增值价值,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积极引导,城市的污染场地修复可以通过商业模式来解决资金问题,并不缺乏相关资金,”宋云说。
“土壤修复行业必须吸收社会资本进入,促进市场产业化发展。政府可以给开发商提供土地和相关政策,以企业的力量实现项目包装、污染治理,在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也促进解决当地经济和就业,实现复合生态修复。”
但吸收资本进入并非易事,需要行业管理规范有序,要求极高。中国环境修复网执行总编高胜达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的污染修复行业混入了许多不具备资质的普通土方施工公司。国内污染修复产业几十家大小公司中,真正有能力做好土壤修复项目的不超过5家。
“中国亟须建立污染土壤修复行业协会,规范和完善行业管理、政策与投融资环境,”黄锦楼强调,“只有这样,才能吸引真正的社会资本进入,从而在根源上解决大量污染土壤的资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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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英国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英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土壤污染清理整治费用主要由“适宜人”承担。责任主体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向土地排放污染物的个人或公司,或是在知情情况下容许污染行为发生的人;第二层级主要是当前土地所有者或业主。原则上,第一层级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通过查访后,无从找出原始污染者的话,由第二层级承担。
日本:
日本《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中规定了污染防治费用负担原则与财政措施,主要体现在“原因者负担”、“受益者分担”两个原则。
荷兰:
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先就土壤保护立法的国家之一。《荷兰土壤质量法令》中设立了土壤修复目标值和干预值。目标值表示低于或处于这个水平的土壤具备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土壤质量是可持续的。干预值表示超过这个水平的土壤,其具备的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征已经被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必须接受强制干预。
加拿大:
加拿大共有3万多处污染场地。加拿大联邦污染场地行动计划中明确规定,优先解决最高风险的污染场地。根据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形成的风险大小,采取基于风险的管理模式,首先降低人体健康风险,其次降低生态风险以及地下水污染风险,以降低成本,清理尽可能多的污染场地,并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欧盟:
2006年9月,欧盟通过一份关于土壤保护的专题战略草案,其中包含《土壤框架指令》草案。草案中要求,欧盟各成员国防止土壤污染,制定污染场地清单,并修复已确定的污染场地。此外,草案还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以交流用于修复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场地的最佳技术。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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