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环境生态网 >> 资讯 >> 环境要闻 >> 深度报道 >> 正文

中国公布办理环境污染案件新规 解决取证等"三难"

Eedu.org.cn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6-18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答记者问。

  针对一线人员办案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三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这部司法解释对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做了比较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一是为了减轻执法的成本,明确规定了一些行为就可以定罪。比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的等。过去司法鉴定很难,现在有了这些标准以后,只要有这些行为,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标准,就可以定罪,这方便了司法部门查处这类犯罪。在司法鉴定方面,我们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有这些行为存在,就可以直接定罪。

  二是如果有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以定罪。

  三是因为有一些环境污染可能需要一些专业性的检验或者鉴定,但是没有这样的机构怎么办?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经过法庭查证属实,也可以认定。

  四是环保部门在平常的大气、水体、土地这种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比如关于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平时取得的数据,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确认它是客观真实的,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这样以后会方便行政部门执法、公安机关查处此类犯罪。


  • 上一篇资讯:
  •  
  • 下一篇资讯: 没有了
  • 责任编辑:ahaoxi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您的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内容搜索

    绿色生活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