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审议通过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
2008年,黑龙江省启动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的立法工作。《条例(草案)》于2008年末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依照立法程序规定,广泛征求了各地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人大农林委和法工委在省内各市进行了立法调研,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反复协调和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2012年4月1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6月14日,《条例》递交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与会人员认为《条例》条款内容可行,已经成熟,审议通过。
《条例》共计23条,主要规范了气候资源探测的原则和规划、探测审批制度、探测结果的资料汇交、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内容。根据《条例》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是本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活动都应遵守本条例;凡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经批准从事探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等违反《条例》行为将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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