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发布 于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原《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施行以来,促进了本市节能工作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全市能耗水平逐年降低。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市的能源需求量仍不断增加,能源已经成为影响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之一,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2008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新修订施行,新修订的《节能法》在节能基本制度、法律调整范围,激励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因此,《实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以及今后节能工作的需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节能法》,保证法制统一,同时适应新时期节能工作的更高要求,满足实现“三个北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完成国家下达节能目标,北京市有关部门决定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2009年12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2010年5月28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实施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体例设置上与《节能法》充分呼应,内容上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共有七章、70条,包括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突出了节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立足建设 “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着力点,以制度创新、政策引导、宣传教育和行政监管为保障,注重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细化了节能法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能源审计等方面的内容;创设了能效指标对比、在线监测、现场监测等节能制度;明确了太阳能利用的范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的,给予资金支持;对民用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措施作了补充细化规定;拓宽了全社会参与节能的渠道。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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