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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

剑指十类案件七种区域
Eedu.org.cn 作者:穰敏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0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环保局获悉,今后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未按期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烟气脱硫项目及其他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环境违法企业、区域,将一律实施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
  ■制订办法,区域限批和挂牌督办制度化、规范化
  近日,安徽省环保局出台《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挂牌督办和限批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决定条件、实施程序、时限要求、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安徽省挂牌督办和限批进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国家对安徽省两市一区实行了流域(区域)限批,对12家企业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了挂牌督办;安徽省环保局对1个区域实行了区域限批,对37家企业或饮用水源地进行了挂牌督办。
  为强化环境执法跟踪督办,安徽省环保局制定了《安徽省省级以上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督办意见》(即“办法”的前身),对确保2007年国家和省级限批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整改落实到位起到了积极作用。环境保护部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安徽的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制度创新走在了全国前列。今年,在对《督办意见》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办法”。
  ■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一律实行挂牌和限批
  “办法”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区域性连片污染的,造成生态环境重大破坏的,威胁饮用水源环境安全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跨区域流域长期不能得到解决等10类严重的环境违法企业、建设项目、区域或污染事件,安徽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一律实行挂牌督办。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案件直接挂牌督办。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未按期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烟气脱硫项目以及其他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造成连片污染且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等7种区域,安徽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实行区域限批。
  对因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或因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对改建、扩建项目未采取措施,对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的企业,在企业完成以新代老治理任务前,安徽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施企业限批。
  ■分政府、企业、行政人员3个层次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和限批的实施主体为安徽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案件可与安徽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的整改遵循省级督办、市县级落实的原则。凡被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区域和排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该区域和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按照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或《限批通知书》、媒体公开和抄送、制定整改方案、检查和督察、申请试生产、申请验收、整改验收、摘牌或解限、媒体公告的工作程序进行督办。
  整改时间严格限定。挂牌督办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特殊情况经报批可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限批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确定3个月或者半年的限批时限。
  法律责任进一步拓宽。“办法”要求,对督办不力、整改迟缓、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分政府、企业、行政人员3个层次进行责任追究。对未按期通过验收的企业,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将予以高限处罚。
  适用范围得到扩大。“办法”规定适用于安徽省级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国家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挂牌督办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徽省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安徽省对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立法的创新,进一步规范了环境执法跟踪督办工作。今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将以“办法”为利剑,公布一批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环境案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大力推进污染物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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