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助推海西新农村发展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构建充满活力的新农村治理机制,既是海西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海西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目标。当前,农村法治建设要通过“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合法维权”等手段,实现农村的依法治理。为此,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对推动海西新农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农村建设对法治发展的新要求
(一)法治建设必须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这种地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认和维护,才能获得稳定长期的保障,通过立法正确处理农业和其它产业的关系,防止在发展其它产业时,造成对农业的侵害,通过立法,确立各种有利于调动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增加农业投入的农业发展激励机制,使农业的发展始终充满活力;通过立法,建立和巩固农业产业保护机制,保障各项农业产业保护措施和保护政策能够得到充分落实,使农业的基础地位真正得到法律的落实。
(二)法治建设必须把构建新农村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法制环境。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是新农村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就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提升农村在权利义务的法律配置中的地位。在不损害城市发展的前提下,要在市场准入、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社会保障等方面,给农村以适当的倾斜。通过这些制度和措施,形成农村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法治环境。
(三)法治建设必须关注农民权益的保障。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无论是农业的持续发展,还是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关键都取决于广大农民的正当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农民权益”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民的财产权;第二类是农民的政治权利;第三类是农民的社会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独立和自由是包括农民在内所有人应有的法律地位,也是一个人实现其正当利益的基本保障和前提,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的现实,农民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正当利益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护。面对这种情况,法律作为一种利益调控机制,对农民正当权利应当加于保护。
二、海西在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农民权益“空置”和“落空”并存。随着海西民主法治的发展,广大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日益获得重视,但由于长期实行的城乡分治二元结构下,农民的一些权利仍然受到各方面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一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至今还未根本改变的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造成了农民利益的巨大损害和种粮效率的下降;二是农村市场化程度发展缓慢,农业在市场格局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导致农民在农产品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三是由于缺乏合理的农民工就业制度,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往往遭受职业限制、同工不同酬待遇以及工资被拖欠的境遇,因此,新农村法治建设面临一个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农民权益的问题。
(二)农村市场法律制度比较欠缺。发达、健全的农村市场机制是农村发展的原动力。总体而言,海西农村市场还处于一个比较初级的状态,一方面表现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不高,土地流转不畅,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缓慢;另一个方面表现为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程度不高,公司十农户、合作社十农户、公司十合作社十农户等发展模式没有得到普遍推行,致使农业生产效率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的实惠较少。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农民的合作意识普遍偏低,习惯于孤身一人进入市场的原因,又有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不到位或者不适当的原因。
(三)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缺乏充分的法制保障。尽管通在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州农村人居环境有了显著的改善,但与城市相比,农村的人居环境依然比较差。一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如:农田水利设施薄弱,防灾减灾能力不强、农村教育、文化娱乐设施欠缺。另一方面,农村环境治理不力,长期以来,环境法治重点关注的是城市污染的防治和城市环境的治理,较少顾及农村的污染问题,不少农村地区成了城市污染的转嫁地,同时农村自身的污染也在日益加剧。这些状况的存在,主要是环境执法不严和涉农环境立法空白造成的。
(四)乡村治理机制有待创新。随着海西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和农村工作在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下会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党组织、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仍未完全理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它们之间关系的失调、紧张乃至冲突;二是村民自治机制缺乏,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自治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农民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难以有效行使,农民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也有所欠缺;三是农村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法律和财务中介组织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缓慢,运作很不规范,难以达到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四是乡镇政权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不清楚,往往不适当的干预基层组织的正当活动,有的干部作风粗暴,弄虚作假,漠视群众利益,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五是农民的民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通常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三、加强海西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农村法治建设氛围。随着海西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村镇规划的土地征用、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标投标、城乡流通体系有序构建、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等,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因此,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结合各地农村的特色和实际,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活动,把法律真正交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广大农村扎根开花。
(二)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建设海西新农村的规划,出台有关政策、法规时,要把农村法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别是要制定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村民自治制度,引导农村干部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用制度来做好群众的工作,用政策来解决出现的问题,做到政策面前人人平等,推动海西新农村建设的民主化、科学化。一是在立法方面:亟需制定一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分配制度、章程制度等问题加以规范的法律制度。二是在制度建设方面:首先,对制定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等制度时,做到以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使民主选举更加规范,民主决策更加科学,民主管理充分落实,民主监督更加有效;其次,对涉及村规民约、产权交易关系、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撂荒、承包土地托管以及农村集体经济财产分享、农村市场交易、合理分配、农村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时,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三)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是农村法治建设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无论是农业的持续发展,还是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关键都取决于广大农民的正当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在构建农村法治建设中,应该改进公益救济的途径、机制、效率,畅通农民工利益矛盾的诉求渠道,以强化对这个群体的特殊保护。劳动、公安、检察、法院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约束管理机制,帮助外出务工者处理劳务纠纷。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创新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健全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农民工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大力完善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农村法律援助,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顶重要内容,是政府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的政府公益性行为,促进司法公证,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种制度架构,是司法公正和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海西地区各农村普遍存在着缺少法律服务机构现象。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精简机构,重心下移,配齐基层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提高为农民服务的意识,特别是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民负担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五)广泛开展生态农业建设。生态农业是把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发展与白虎融为一体的农业生产体系,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采取实现规模经营、促进乡镇工业产品升级,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排放,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科学施肥技术,使用复合肥料,提高化肥的使用率等措施,积极预防农业环境被污染和破坏,对已经污染的农田,应尽快恢复其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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