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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抗旱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三条红线

Eedu.org.cn 作者:张炯雪    资讯来源:云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3

  控总量

  拧紧用水总开关

  云南省水资源总量2210亿立方米,但滇中地区自产水资源量仅有277.3亿立方米,只占全省自产水资源量的12.5%;人均水资源量约1600立方米/人,占全省人均水资源量的30%,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滇中核心经济区人均不足700立方米 ,特别是滇池流域不足200立方米,处于极度缺水状态。水资源短缺,供需矛盾突出,云南省多年平均供需缺口达到40亿立方米。

  当水资源已经无法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控制用水总量就成为“节流”的首要出路。如何“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李伯根解释,《条例》通过强化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强化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等一系列措施、要求、规定和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监测体系,严控总量、管住增量、优化存量,为拧紧用水总开关明确了实现路径。

  ·切蛋糕:先规划后分配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镇规模、高耗水产业及项目加以限制。

  水是公共资源,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在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也因水形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错综复杂关系。兼顾各方用水需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规划先行。“通过水资源规划摸清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和评价水资源可承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统筹考虑好各方用水需求,提出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节约、优化配置、积极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总体蓝图和实施方案,为水资源合理分配把好脉是最关键的第一步。”李伯根说。

  ·授额度:先论证后许可

  第十三条: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应的用水定额、用水实际进行核定后下达次年用水指标。

  李伯根阐释,所谓水资源论证,就是在取水户取得用水指标前对取水用水的全过程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分析,并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避免在水资源承载能力不足地区盲目发展高耗水、高污染产业导致的过度开发、无序开发、低效利用水资源等问题。“量水裁衣、以水定产、以水定发展,保证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才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提效率

  全过程全方位促节水

  记者从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获悉,去年昆明市累计完成的节水量创历年新高,节水3872万吨,以目前主城日供水85万吨计算,这些水可供主城居民使用46天。30年来昆明市累计节水高达5.6亿吨,昆明市也于2011年荣获“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从云南省的情况来看,用水效率粗放,节水潜力很大,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也相当于增加了可供用水的总量。”李伯根说。目前云南省的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45,按照目标任务,2015年要提高到0.52的要求,每年相当于可以节省七八亿立方的水,等于再建一座或多座大(二)型水库,农业节约下来的水资源就可以转向支持产业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条例以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的建立、推进节水设施建设等措施引导与控制用水的全过程,明确了遏制用水浪费,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刚性约束。”

  ·加快改造:奠定节水基石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业节水技术进行指导,组织节水技术培训和推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在市政集中式再生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并验收合格的,给予其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投资10%的补助。

  第十九条:城镇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推广建设渗水地面和雨水蓄集利用工程。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供水、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漏损量,发现供水、用水设施损坏造成跑、冒、滴漏的应当及时维修。供水管网漏失率超过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

  ·借助市场:提升节水动力

  第二十七条:用水应当计量收费。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农村居民用水根据条件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在用水计划或者用水定额基础上,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逐步淘汰的企业、高污染和高耗水行业用水,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实行高于累进加价的差别水价;再生水价格实行有利于培育再生水市场的鼓励性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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