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环境生态网 >> 资讯 >> 资源生态 >> 动植物保护 >> 正文

野蛮放生 法律该怎么管

Eedu.org.cn 作者:吴青瑜    资讯来源:北京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7/19

  近些年来,野蛮放生的报道屡见不鲜。最近北京晚报报道被放生的数百只狐狸咬死怀柔村民家中大量家禽,又为放生新增了一宗“罪”。放生本是尊重生命的活动,如今却背离初衷,陷进了法律和道德的困境。

  一宗“罪”

  大规模放生成灾

  放生已由个人行为向有组织行为转变,规模化、组织化正是当今放生活动的主要特点。

  以北京为例,目前园林绿化执法部门所掌握的放生组织约在40个。今年3月底,北京怀柔区发生的大规模放生狐狸、貉事件,正是一次有组织的放生行为。森林公安部门紧急抓回这些动物,然而有半数以上发现时已经死亡。

  紧接着在4月7日晚,安徽省黄山市新明乡樵山村来了数十个外地人并随车运来了152只狐狸。在没有任何放生手续的情况下,这些人将狐狸放归深山,引起当地村民的恐慌。当晚,放生者就被林业部门责令将这些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狐狸抓回。

  有专家指出,团体组织的大规模野生动物放生活动,会促使贩卖野生动物的活动更加猖獗,间接地助长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加剧了盗捕盗猎活动的发生。

  二宗“罪”

  外来物种入侵严重

  近日,一位名叫“cora裂帛”的微博博主引起众多网友关注。记者搜索其微博发现,从2014年开始,这位博主开始组织各种大规模的放生活动。她不仅放生过著名的外来物种福寿螺、克氏原螯虾、佛罗里达鳖,还放生过云南本没有的大闸蟹、四大家鱼。除此之外,她还一次性放生过58公斤的蛇和2公斤的臭虫……

  这样的“放生”招来上万网友的一片骂声,“cora裂帛”不得不关闭了微博评论功能。5月9日,她再次发文,称动植物保护相关部门已经找到她核实情况并备案,“有些放生行为确实是不正确的,以后会改正。”

  科普杂志《博物》在微博上指出,这些原本不属于云南的外来物种,会令很多当地独有的珍稀物种被灭绝,最终毁掉云南的生态。这段话并非危言耸听,根据野外调查,云南省的外来入侵植物最多,达334种。早在2011年,云南本地星云湖中独有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纯种大头鲤”已经彻底灭绝,剩下的都是和鲤鱼杂交的混种。

  在中国境内为非作歹的外来物种不仅有福寿螺,还有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世界最危险的100个入侵物种之一的巴西龟,它们已经占领了国内各大寺庙的放生池。

  三宗“罪”

  催生非法产业链

  放生催生出“买生”,对野生动物非法滥捕和买卖的黑色产业链已经形成。

  每逢初一、十五等佛历纪念日,鸟类市场的生意就会异常火爆。动物保护专家于凤琴女士曾做过调查,有些居士为了完成自己放生动物的心愿,与经营者预订下需要的喜鹊,而经营者则根据市场的需求,向那些捕鸟的人下达订单。此后,捕鸟者会将捕捉到的喜鹊送到鸟市,经营者再把它们卖给居士。

  捕猎——贩卖——放生——再捕猎,如此往复就形成了一条恶性循环的产业链,经营者和捕捉者都可以从中获取利益。

  据了解,一只所谓的“放生鸟”往往是用20只鸟的命“换来”的,因为捉捕中致残、受伤的鸟会惨遭扼杀,而在运输过程中,因窒息、少食而死亡的鸟更是数不胜数。

  与此同时,针对放生动物非法捕杀也令人咋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执法大队队长孔令水告诉记者:“大量的麻雀放生后,会有人用粘网捕捉,然后二次售卖,一来一回这群麻雀的死亡率也会达到30%。”

  四宗“罪”

  盲目放生等于杀生

  由于不清楚放生动物的习性和放生地区的环境特点,很多动物被放归自然的那一刻,也意味着走向死亡。这样的“放生”无异于谋杀。

  今年4月24日上午,北京通州区潮白河东岸友谊大桥下,十几个人抬着鱼筐,沿着河堤下到河边,并将整筐活鱼倒入水中。放生活动全程有人在旁边诵经祈福,个别放生者对着镜头亲吻活鱼后才将鱼放生。但遗憾的是,潮白河这片水域近来污染严重,这些养殖鱼在刚放生后不久,便相继死去。

  通州潮白河管理所相关人员表示,潮白河没有达到放生水质,养殖鱼放进来注定会死,这种放生不仅是一种杀生,而且还违反河湖管理的相关规定。

  此外,北京通惠河已然成为“放生圣地”。今年2月份,不少市民发现河里出现死鱼。仔细看就会发现,这些死鱼的头部还有须,是鲇鱼。2月份的北京依旧寒冷,放生的鲇鱼根本无法适应冰冷的河水。

  就在上周,又有市民向媒体反映通惠河四惠河段出现大量死鱼,飘来阵阵恶臭。河湖管理处工作人员称,因为经常有人到这里放生,这里的死鱼一直都有。

  律师建议

  用法律更严格地去规范放生行为

  孔令水向记者表示,由于我国在放生方面尚存法律空白,也造成了执法被动。在怀柔放生狐狸的人最后被找到了,但对他们问责和处罚却缺少法律依据。“只能通过民事赔偿,每死一只鸡向村民赔偿100元。”

  对于部分放生行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为放生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将触犯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段立波律师称:“放生者由于无知会在无意间触犯刑法,比如出钱让人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构成共犯。”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以及像《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这一类的地方性法规都对地域性物种加以保护。这其中,鲜见明确处罚办法,这也是孔令水感到“执法难”的原因。

  段立波律师认为,“野蛮放生”亟待法律作出更加严格的规范。今年4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多名委员以“怀柔狐狸放生事件”为例,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禁止随意放生”的相关规定。

  段律师表示,“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在今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私自放生行为的行政处罚做出一定的量化。”其中,根据区县级、市级、国家级三个等级和已造成危害、未造成危害两种情况,将5000元到5万元的处罚细化成6档。(吴青瑜   制图 王金辉)

 


  • 上一篇资讯:
  •  
  • 下一篇资讯: 没有了
  • 责任编辑:ahaoxi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您的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内容搜索

    绿色生活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