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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保护野生动物?

Eedu.org.cn 作者:刘晓星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7/19

专家表示,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整个生态系统,不仅要在法律中精准规定,而且需要全社会转变对待野生动物的态度

 

◆本报记者刘晓星

“罗代表,你今年关注啥问题?”

“继续关注野生动物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去年底不是进行了修订吗?”

“对,但还得不断完善。”

这是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罗胜联、兰念瑛同桌吃饭时的对话。

对于罗胜联的一番话,来自江西农村的兰念瑛点头赞同:“我们村附近山林茂密,林中生存着大量野猪,村民们刚种的红薯、萝卜等农作物,半夜就会遭到野猪‘清洗’。村民补种后,还是会继续遭到破坏,让大家无可奈何。”

针对兰念瑛所说,罗胜联认为,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界限必须要明确界定,既要保障野生动物的生存,又要防止野生动物对人类的侵害,更要防止人类借口有这种侵害行为的发生而对野生动物大开杀戒。

自《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和罗胜联、兰念瑛一样,不少代表委员围绕如何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了深入探讨。

如何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人们该怎样与野生动物相处?围绕相关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关注 1

驯养繁殖能否真正达到保护目的?

研究表明,当初立法者所期望的“驯养繁殖以利保护”并没有真正达到目的

在业内人士看来,《修订草案》虽然提出了“保护优先”的原则,但在具体规定中依然将野生动物视为“资源”,并在具体条文中多次提及“利用”,这也是目前各界争议最多的一点。

为何在时代背景与上世纪80年代大不相同的今天,立法依然沿用了“野生动物是一种资源”、“保护是为了利用”理念?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表示,这是因为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包袱很沉重”。

周珂指出,早在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制订时,由于当时政府没有能力投巨资建设野生动物保护区,因此这种“驯养繁殖以利保护”的思想就成为那个阶段的权宜之计。这一思想不仅贯穿了整个《野生动物保护法》,把对野生动物的开发和利用明确写入“总则”之中,而且也在部门法与实践中得到了落实。

“比如全国数百家与自然保护区并存的狩猎场的出现,再比如各地存在的野生动物商业性人工驯养与养殖项目。至今在某些高校,仍然将‘狩猎场的建设与管理’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教程的关键内容。”周珂说。

那么当初提出的“驯养繁殖以利保护”的方针,对于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保护究竟起到了多大作用?

研究动物伦理的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郭鹏表示,她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商业性的人工驯养繁殖并没有实现对野外种群进行保护的目的:黑熊、丹顶鹤和东北虎等人工驯养繁殖的“大户”,近年来野外种群数量仍在持续下降。

据介绍,黑熊、丹顶鹤与东北虎都是由于保护而进行人工驯养与繁殖的明星物种,但是中立的研究表明,对这些物种的商业性人工驯养繁殖计划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长白山科学院动物所研究员朴正吉对1986年~2010年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黑熊与棕熊数量下降幅度较大,目前黑熊数量较上世纪80年代下降了93.4%,棕熊种群数量下降了38.8%。黑熊与棕熊幼体所占比率极低,说明长白山自然保护区黑熊与棕熊的自然繁殖力很低,两种熊种群均处于濒危状态。

同样,对丹顶鹤的研究也表明,目前无论是从其种群动态,还是从繁殖地和越冬地的栖息地状况来看,丹顶鹤的大陆种群也面临严峻的威胁。

长期进行野生东北虎研究的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也表示,上世纪80年代,国家出台政策鼓励东北虎的养殖,现在人工圈养下的东北虎有6000多头,驯养繁殖技术已很成熟。但事实上,人工繁育驯养对野生东北虎保护的贡献非常小,“原本建立驯养繁殖中心是计划通过人工养殖保存东北虎的基因,可由于繁殖个体数量众多,缺乏长期科学的基因谱系的记录,导致基因混杂。”

这也就是说,对野生动物近30年的大规模、商业性人工驯养繁殖,并没有像当初立法者所期望的那样达到保护野外种群的目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郭鹏认为,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每个野生动物个体在其复杂的生存环境当中所学习到的生存本领及对环境的适应性,都是人工繁殖的个体所不具有的,它因此是不可替代的。

相反,大量证据表明,商业性的利用极大地刺激了盗猎行为的发生,这是因为盗猎野生动物的成本比人工繁殖与饲养的成本小,并且真正野生的动物比人工饲养的动物更受市场欢迎。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但哪些野生动物可以驯养繁殖,驯养繁殖的主体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解焱说。

辽宁省沈阳市爱鸟志愿者协会负责人周海翔曾在东北地区的农村集市上看到一些商贩公然出售毒鸟药和捕鸟夹,他无奈地说:“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明确禁止使用毒药猎捕,却没有明确规定制造和销售毒药、猎捕工具属于违法行为。这为许多上游行业获利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为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提供了条件。”

“如果对野生动物进行商业化利用,应先对其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考察和论证,这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事情。”郭鹏说。

关注 2

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保护野生动物目的应该是保护整个生态系统,单纯保护濒危物种很难起到效果

“鹩30元一只,柳鸟50元一只,关在笼子里的野生鸟竟然被公开叫卖。”周海翔平日经常与各种形形色色的贩卖野生动物“商人”打交道,他让很多野生濒危动物重新返回了家园。但即使这样,野生动物被无情捕杀、贩卖甚至摆上餐桌的事件仍屡有发生,这让他很心痛。

2015年11月中旬,一只在沈阳受伤的世界濒危鸟类白鹤被当地爱鸟志愿者用飞机送到了江西鄱阳湖越冬。周海翔对记者说,这只鸟的脚趾是被盗猎者放置的夹子夹伤的,“作为人类,我们必须为它做点什么。”

“在一些地方,吃野生动物已经成为一种习惯,要改变这种陋习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过程。” 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专家张思宁说。

周海翔则认为,如果从生物链的角度出发,无论物种的数量是否稀少,对于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都具有贡献,而《修订草案》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仅指“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这样的提法并不完整。

周海翔说,保护野生动物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保护地球生态系统,我们赞同将部分濒危物种定义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但单纯保护濒危物种是不可能有效的,就如同不许猎捕老虎,也必须给它留有食物及栖息环境,“生物塔尖是不可能离开塔身和塔基而存在的,必须对所有物种及其生境实施有效的保护。如果对非濒危物种弃之不顾,整个生态系统都会遭到破坏,那么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又从何谈起?”

法律的根本功能是调整利益关系,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则比较复杂。周珂分析了其中的复杂利益关系后指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目前涉及的利益结构大致为5个方面:一是最贫困人口基本生存的需要;二是中医药发展的需要;三是现有的商业养殖要尽快且稳妥地退出;四是国内对野生动物消费的畸形需求;五是当代人和后代人享受的美好环境利益。

周珂表示,我国因为有中医药对野生动物制品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又不适当甚至荒谬地扩展和转移到了食疗甚至饮食的领域,因而形成了野生动物需求市场的利益结构,并延伸到立法的诉求上。应当说,这种利益结构与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是不相符合的,也是不科学的。

“考虑到这种利益结构在我国长期存在,必须承认这个事实,立法时也要考虑各利益群体的接受程度。但必须明确的是,立法时对这种利益的价值判断以及法律公平正义和与国际接轨的方向是需要澄清的,立法要有正确的方向,即在根本上取消对野生动物市场需求利益之前,要对这种利益通过立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并通过立法引导人们减少直至消除对野生动物开发利用的观念。”周珂说。

同样,动物保护公益律师安翔认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必须确立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具体条文的设定上,应当贯彻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对野生动物利用严格限制,不应降低门槛。”

“如果要利用,就该明确可以利用的情况。”解焱指出,现有关于利用的条款都规定得有些“宽泛”,比如《修订草案》明文提出:因“人工繁育”等其他特殊需要,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人工繁育、公众展示(演)等其他特殊需要”,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出售、收购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其他特殊需要’指代含糊,实际上为违法者提供了操作空间。”解焱说。

《修订草案》中的一些内容表述,让很多学者觉得它更像是一份“负面清单”。比如草案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普通人看完后,可能觉得要保护的是所有野生动物,但按照草案表述,这其实是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解焱对记者说,如果禁止的仅仅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那是否意味着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是开放的?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资深会员于凤琴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是保护野生动物生命及其栖息地安全、约束威胁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不能将任何形式的“食用”和“捕猎”列入法律,因为,野生动物不是人们生活必须品。

关注 3

如何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

不应将野生动物当作人类拥有的资源看待,而应视为独立的个体去尊重和平等对待

原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中存在的缺陷给现实执法中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在当前,许多地方仍存在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通过利益链的输送,不少生活在森林中的野生保护动物被送到了市场和餐馆。与此同时,我国每年野生动物被虐待、伤害的数量也不在少数。

违法的人不少,但能真正定罪的并不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专家指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主体分散,出现权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取证难和界定难的困境。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林业部门主管陆生野生动物,但动物流通到市场后则由工商部门分管。目前尚未有明确统一的部门来统领野生动物保护的整体工作。” 解焱说。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一些林业执法人员表示,对于非法捕杀必须要当场取证抓获,因此很难执法。当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赶到现场时,那里往往已是“人去山空”。而由于市场混乱,许多商家出售的野物连工商执法人员都很难分辨清是家养还是野生。

难以监管的不仅是实体市场,随着电子消费的盛行,野生动物的贩卖也已延伸到了网络之中。

周海翔长期关注网络贩卖野生动物的案件,他对此深有感触:“虚拟销售使得监管和执法难度进一步扩大。而即便定罪,涉嫌违法人员及处罚成本也不足以对违法行为产生威慑力。”

几位民间环保人士向记者介绍说,他们曾与某地林业部门配合抓获了盗取野生鸟蛋的违法分子,但最终处罚的结果却令他们备感失望。

出版于2012年8月的《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指出,当前我国涉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超过350部,初步形成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从数量上看,我国法律规定已经不少,但为何仍难以解决保护野生动物的问题?

周海翔表示,我国许多具体实施条例要根据上位法来制定,上位法是根本问题。如果相关的事项在上位法中未能详细阐明,将直接导致无法精准地制定具体实施条例。

以法律责任为例,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的情况是,1997年我国颁布的新《刑法》已经废止了这项补充规定,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没有及时做出修改。

有专家表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虽然存在不足,但已经初步形成了体系,目前无法更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在民众中缺乏普及、全社会仍未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氛围有很大关系。

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执行会长杨通进提出,全社会要转变对待野生动物的态度。

“尊重的前提是平等,尊重自然是要将自然当成拥有内在价值的平等主体来对待。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我们去尊重。”杨通进说,我们不要把野生动物当作人类拥有的资源看待,而要视为独立的个体去尊重和平等对待,注重野生动物的福利。

杨通进告诉记者,动物展演是一种利用野生动物表演取悦观众的娱乐方式,目前正在被野生动物和园林主管部门逐渐叫停。但是在《修订草案》中,却还规定经批准可出售、收购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用于展演。

“动物展演,重点在于‘演’,而演出需要剧本、训练,最基本的是要进行沟通,但驯兽员无法同野生动物进行直接的语言沟通。要让动物学会表演动作,常常使用负强化的残酷方式,比如棍棒抽打,或直接拳打脚踢,这对野生动物造成了严重伤害。”杨通进说。

“拯救表演动物项目”负责人胡春梅则表示,观众尤其中小学生观看动物展演,接收到的是错误的动物学知识,毫无科普教育意义,“这种情况需要改变。”

“不要将正被公众摒弃的野生动物展演写进《修订草案》,应明确提出停止野生动物展演的目标,增加法条制定更严格的规范,在较短时间内淘汰动物展演。我希望能让更多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天性。”胡春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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