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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生态领域立法

Eedu.org.cn 作者:刘百军    资讯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11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刘百军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晏友琼代表9日在云南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建议,新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进一步加强生态领域的立法工作,提高生态立法的针对性,注重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立法,扩大生态立法的公众参与度。

  晏友琼说,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生态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常委会工作报告也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我国生态文明和生态建设任务繁重、艰巨,需要多管齐下予以解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有着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

  晏友琼表示,生态领域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已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但并不等于说立法工作就结束了。我国地大物博,立法还有不少空白的地方。生态领域立法不仅是加强生态建设的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先后实施了长江中上游污染整治、石漠化、沙漠化治理等;云南省开展了生态云南建设、七彩云南保护行动等,国家和各地都积累了很多经验和办法,这为加强生态立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在一些工矿集中、人口密度大的地方,空气质量降低、水土流失、食品不安全因素增加,有些地方领导不仅没有树立生态环保意识,在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没有坚守住生态底线,甚至还突破了生态底线。

  “我认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单靠政府的规章和行政命令是不够的。既要坚持行之有效的政府规章制度,还要加强立法工作。因为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权威性,生态方面的立法一旦颁布实施,就需要全社会一体执行。”晏友琼说。

  对于如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晏友琼指出,一是提高生态立法的针对性,针对不同的江河湖泊、森林、矿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云南省在九大高原湖泊的治理方面,“一湖一条例”不仅解决了湖泊治理的共性问题,也解决了个性问题;二是注重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立法,调动地方政府和公民保护生态的积极性;三是对生态立法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下一步生态领域法律的立改废提供参考,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重要依据;四是在加强生态立法中要扩大公众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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