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唤起全民生态意识
加快构建市场化的碳减排机制
全国政协常委 潘功胜
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走绿色低碳发展之路,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国主要通过中央向地方层层下达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指标的方法实施控制,虽有进展但远不足以应对形势需要。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国际经验来看,实施重大的结构性调整必须建立相应的竞争和价格激励机制,让市场充分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当前亟须转变以计划手段为主的减排方式,建立市场化减排机制,增强减排主体的内在动力。
目前以计划手段为主实施减排暴露出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层层分解强度指标,易导致中央、地方和企业层层博弈,使减排难以落到实处。二是由于排放权无法交易,减排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三是金融支持减排的作用难以发挥。
实行减排的总量控制符合我国自身根本利益,在技术上完全可行,且易分解与操作。具体实施建议如下:
循序渐进控制总量并合理分配排放额度。总量控制目标应在综合权衡环境承载能力和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基础上确定。操作上可以先增量后存量,对历史排放存量暂不设控制指标,对新增排放进行总量控制。额度分配上,基准排放仍可免费供应,超过基准排放部分可以拍卖方式供应,并根据经济发展、环境状况以及排放权市场价格变化动态调整。
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鉴于碳排放空间转移的特殊性,加之排放企业容易跨区、跨行业转移规避,局部市场往往并不成功。应根据“十二五”规划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尽快推出业已确定的七省市交易试点,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总体框架,同时抓紧做好碳排放量以及排放基准核定核查等基础工作。
重视并发挥金融支持碳减排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以碳资产抵押贷款、参与碳债券、碳基金和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对减排活动给予资金支持。通过贴息、担保以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发挥好财政对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并在条件成熟时推出碳期货等各类碳金融产品。
确保长江上游水电开发可持续发展
全国政协常委 谢庆生
长江上游地区水电资源富集,但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生态环境脆弱。多年来,大规模的过度开发已经造成了长江上游部分干支流“江河水库化、生态破碎化、利益集团化、整体低效化”的局面。一是规划缺乏系统性致使开发过度,二是开发不当导致区域生态破坏,三是水电开发补偿机制不健全,四是移民安置后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统筹规划,严控项目,适度开发并推动立法保障。根据长江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刚性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上限。明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河流和河段。调整重大规划和项目审批层级,对目前属于省级审查、审批的重大规划和规划环评的权限上收到国家。加强国家对上游梯级水库的联合调度和统一管理,改变“地区分割、部门分割、上下分割”现状,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的战略考虑,以水电工程生态评估为依据,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恢复河流生态系统健康。根据规划环评从严控制、审批水电开发项目。对长江上游所有水电工程进行生态影响评估,对在建设过程中未进行环评或未达到环评要求的有关工程,一律停产整顿。拆除整改无规划、无设计、无管理、无验收的电站和长距离引水、无生态下泄流量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电站。
本着利益共享的原则,探索建立生态保护和水电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本计入电价成本,逐步提高水电上网价格,将价格增加部分纳入由第三方管理的长江上游水电开发生态资源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库区和水源上游区域生态保护、发展库区特色经济等。同时,根据全国平均单位GDP耗电量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预留部分优惠价格的电量供地方支配使用,以调动地方按国家的统筹规划积极有序的参与水资源开发。
创新移民制度,完善政策法规,支持库区移民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动态补偿、教育补偿、产业发展扶持补偿、失地农民养老补偿等多种补偿方式,提高移民区的“造血”功能。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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