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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协调发展新路

Eedu.org.cn 作者:郭杰忠    资讯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6

  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既保护好青山绿水,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探索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协调发展新路的有益尝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把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和生态发展的合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是生态合理性和经济有效性相统一的科学发展模式。

  实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生态与经济良性互动发展的路径选择

  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建立一个生态、经济双优的耦合系统,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良性互动。

  众所周知,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由于长期受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像熊掌与鱼的关系一样,二者不可兼得。实际上,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还有统一的一面,有共同的利益目标。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是生态与经济统一发展的条件。

  根据两者的关系,生态与经济发展的路径主要有三种。一是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这种模式遵循的是纯经济发展路径,不考虑生态环境状况、只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虽然一时经济发展快,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因为对环境的破坏,经济效益归根结底也好不了。二是只强调生态保护的发展模式。这是一种纯生态型的发展模式,不考虑经济发展,只追求生态保护,强调人类对自然的被动适应,虽然暂时有利于生态,但不符合人类自身的利益,因而从长远看也不利于生态的发展。三是生态与经济互动发展模式。强调生态与经济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互动发展,可以形成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的有机统一体,即生态经济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态与经济就像相互嵌合在一起的两个齿轮,一个齿轮的转动必然带动另一个齿轮的转动,实现生态与经济的互利双赢。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是以促进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为主题,建立生态与经济互动发展机制,促进生态与经济的互动发展,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良性循环双赢目标的。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一方面,生态系统具有可开发、可利用的价值,可转化为经济价值。只要我们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开发利用不超过它的自我调节范围,自然生态系统就可以自我再生、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而且这种自我调节能力不仅不会因为我们的合理开发而减弱,反而会因为在开发中得到保护、得到提升、具有递增性,生态的承载力、自我调节能力会越来越强。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有利于用更多的财力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引进外资,有利于旅游业的发展,有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形成良性循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把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贯穿到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节约了生产成本,同时还延长了产业链,可以创造许多新兴的产业部门和就业机会。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生态价值与生态补偿机制

  鄱阳湖是生态资源的富集区。鄱阳湖地表水资源总量达1460亿立方米,总体水质良好;生物多样性明显,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多种,二级保护动物60多种,用材树种500多种,纤维植物300多种,油料植物(含油脂10%以上)410多种,药用植物2000多种。今天我们提出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正是因为我们有鄱阳湖的“一湖清水”,有鄱阳湖优美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生态资源。

  鄱阳湖拥有巨大的生态价值。有人估算,鄱阳湖的生态价值至少有3000亿元。也有人说,这个估值低了,就凭鄱阳湖1460亿立方米的优质水,按每立方米1元钱计算,仅这一项就值近1500亿元。据中国林业科学院的专家测算,鄱阳湖湿地每年产生的经济价值高达1564亿元。尽管这些只是估算或者局部测算,但都可以说明一点:鄱阳湖蕴藏着巨大的生态价值。

  然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既是一个集生态功能与资源富集于一体的区域,也是经济相对贫困落后的特殊地区。据了解,过去为了保护鄱阳湖这“一湖清水”,沿湖各地均在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一定的牺牲。生态保护的外部性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福利,但无法搞活“内部的经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生态保护的付出同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鄱阳湖巨大的生态服务价值形成了巨大的落差。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保护与发展的冲突。根据目前的规划,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湖体核心区属于禁止开发区,还有的滨湖县属于限制开发区,由于多数农民和渔民转产难度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还不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我们为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本高,同时又丧失了一些发展机会,也付出了较高的机会成本,使得开发与建设受制于保护的约束明显。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必须有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更大力度的外力拉动,才能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共赢,而这一外力可持续的有效方式,就是建立健全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让保护生态者获得回报,是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环境持续保护的关键。鉴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地理位置,可考虑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湖区作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试点单位,按照低起点、广覆盖、建机制、可操作的要求,提出较为系统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和管理体制,努力推动生态补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

  其一,构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保护职责和生态补偿对称的评估体系。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环境评估体系,科学地测定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价值,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可以综合应用效果评价法、收益损失法、随机评估法等方法,研究建立生态环境的价值评估体系,进一步从定性评价向定量评价转变,同时应用经济学和现代数理分析方法,结合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

  其二,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保护法律体系。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应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础上,需要加强生态保护立法。通过立法明确生态环境税的统一征收、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范围。制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对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进行科学、统一的安排,用法律制度保障相关群众的发展权。同时,建议对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其更加有利于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其三,构建长江下游流域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补偿常态机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制定科学的长江全流域上中下游利益补偿、责任共担的定量核算办法;研制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上中下游利益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方案、操作规程和配套政策,把下游地区每年因鄱阳湖调节作用而受益的一部分,预先转移支付到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事业中来。

  其四,完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项目支持”形式,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率。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实施的生态建设补偿政策是采用“项目支持”形式,用市场方式来实施、运作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补偿机制也可以试行这一模式。国家可将公益性补偿运作机制转变为利益性补偿机制,即通过政府政策的引导、扶持,保障企业通过投资开发生态治理项目获得较好收益,从而促进生态经济区在环境得到保护的同时,经济也能得到较快发展。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制度创新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应进行制度创新,建立一套有效的体制机制,从而保障其顺利进行。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要求相对照,现有的行政体制机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体制问题。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对相关市县经济发展布局必然要进行重大调整,有的可能要牺牲局部利益。如果出于生态经济区建设目标的总体考虑,需要对市县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就必须要有相应的管理措施。二是约束机制问题。虽然目前在生态环保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对市县有一定的责任要求,但这些要求是相对孤立的,而不是区域性的,相应的处罚对象也不十分明确。三是考核机制问题。目前对相关市县的考核制度,没有充分体现“生态与经济”的高度统一,而这一点恰恰是确保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保证。

  一项重大战略的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来保障。创新组织管理机制,实行综合管理模式,制定区域协调机制,是实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与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保障。

  综观国内外发展经验,成功的流域发展战略往往需要政府采用良好的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才能保证系统的平衡发展。为了保护地处加拿大和美国边界的五大湖水域的环境,改善污染状况,美国、加拿大两国成立了一系列管理协调机构,包括五大湖国际联合委员会、五大湖渔业委员会、五大湖州长协会、五大湖委员会等。日本政府为了治理琵琶湖环境污染,设立了专门的琵琶湖管理机构,建立了全流域统一的水资源保护合作机制;并设立了县、市、町、村联络会议制度和由中央政府与地方共同组成的行政协议会,交流情况、协调工作。

  因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需要建立高层协调组织机构。首先,应当成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管理机构。建议尽快成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政策制定、规划实施、资金调配、项目推进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其次,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管委会牵头,省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卫生厅、旅游局等部门参加,共同研究生态经济区的重大政策、规划和行动计划方案,协调解决生态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再次,建立市级生态经济区协作会议制度。由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管委会组织,生态经济区内各设区市轮流召集,主要研究探讨各市之间区域大交通体系建设、区域统一市场建设、区域共同服务体系建设、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以及区域内商品、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投资便利化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协调解决生态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生态经济区各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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