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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能源定价应确保公共性和竞争性

Eedu.org.cn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6

  中国正在以高价格抑制国内旺盛的能源与资源需求,这场改革以能源价格市场化为基调展开,其重要程度不亚于政府目前正在推进的产业结构调整。

  作为资源价格的管理部门,8月3日上午,国家发改委发出“近期能源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进展”,指出今年上半年,水、电力、成品油等重要能源资源价格改革都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水价改革方面,截至2008年底,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终端平均水价(包含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分别为每吨2.35元和3.19元,比2005年分别提高12.4%和17.2%。电价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发电、售电价格将由市场竞争形成,而输电、配电价格则由政府制定。对于石油价格,将与国际油价挂钩,最终实现市场定价。尽管民间争议极多,各个城市的水价听证会全都顺利通过涨价决定,听证会成为“听涨会”,但从发改委的描述不难看出,资源与能源价格处于上涨通道,定价或者与国际价格挂钩,或者在价格改革过程中加入了供需双方的博弈机制。

  资源价格改革要达成三个目标:一是建立起节能型社会;二是建立起资源、能源的定价体制;三是兼顾民生。价格调控是建立节能社会的重要办法,但不是建立节能社会的万能药,也会抬高生活和生产成本,如果定价体制不完善,存在与民争利之嫌,由于公款消费与地方保护,存在不恰当的补贴,导致劫贫济富。在这方面,公车消费无视油价就是典型案例。

  这一轮资源价格改革的方向似曾相识,即公共产品实行特许经营、市场定价,对于饱受教育、医疗高收费困扰的普通民众而言,所谓公共产品市场定价很可能意味着政府放弃守夜人的责任,任由民众被披着特许经营外衣的垄断企业鱼肉。

  要协调公共产品的民生保障性质与节能社会的双重目标,基本的前提是,不放开资源品产权,彻底放开经营权。不放开产权,可以保持公共产品的基本性质不变,放开经营权,可以通过竞争向居民提供价廉物美的公共产品。举个例子,水资源不应出售,以免“水霸”借水谋无穷之利,而水厂经营、水网建设等应该向市场开放,使经营过程市场化,经营成本降至最低。

  目前许多地方反其道而行之,放开产权而回收经营权,导致资源领域跑马圈地,经营领域垄断加剧。

  由于政府公共建设资金不足,各地方政府出售产权以聚集经费,为地方财政甩掉包袱。政府投入的基础设施资金急剧减少。建设部2006年“全国城市市政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来源统计”显示,全国投资总额为5505亿元,中央财政投入仅为62亿元,占1%多一点;而地方财政投入也只有1052亿元,不到总额的20%。其余的投资为国内贷款与自筹资金。2001年12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提出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开放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作业等市场。地方政府的绝招是引入外资或者民资,将经营与资源一起出售。据一项统计,安徽城市公交40%的产权,城市供水50%的产权,城市燃气80%的产权,已经转让给民营企业或外国资本。

  政府出售市政企业股权或者出售特许经营权,在甩掉市政公司包袱的同时,也甩掉了政府对公共产品价格的控制能力。为了获得长期收益,入股的民资或者外资与地方政府在合同约定水量输出和水价逐步提升,这也就导致了水价必然节节攀升,供水脱离了公共服务系统,转而成为地方政府与特许经营企业的创收之源。

  公共产品经营领域的垄断企业同样是公共产品定价机制的束缚。如果中国的煤炭、石油资源控制在一两家企业手中,进口权控制在特许企业手中,进行市场定价就是放任垄断利润有同义词。在垄断的情况下,由政府平衡各方利益进行定价,是惟一可行的选择。

  要建立节能社会,资源税费改革必须跟上,那些大手大脚使用资源者理当以更多的税费作出补偿。在一个寻租泛滥的社会,对于圈定的企业提供优惠电价、水价等,实行价格双轨制,不是好办法。理由很简单,优质企业能够克服成本上升的压力,而无法克服的企业本身就不具备竞争力。

  这一轮资源价格改革考验政府的能力,一是考验以收支平衡原则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二是考验建立市场定价机制打破垄断的能力。只有让市场充分发挥对能源价格的调节能力,才能向民众传递信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不会在市场的名义下遭受剥夺;而那些本该由市场决定的价格,不会由垄断企业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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