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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需要一部这样的法

Eedu.org.cn 作者:刘晓星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12

      中国环境报记者 刘晓星
    前段时间,面对持续的"严重污染"天气,一些城市陷入束手无策的窘境,被公众戏称为"蓝天要靠风刮出来"。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到底要靠什么?是靠风刮出来?还是靠减排或者治理?众多全国政协委员认为,要从根本上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要靠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来自环境保护部、住建部、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7位全国政协委员,近日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提案》
  提出《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7位全国政协委员分别是: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张力军、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司长刘炳江、住建部副部长齐骥、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
  他们在提案中建议,通过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为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的体制和机制建立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和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机制和制度。
  现行法存在哪些问题?
  不适应解决当前问题的需要,未涉及城市群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缺少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
  提案起草人,全国政协委员、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司长刘炳江介绍说,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和环境意识情况下是适宜的,但目前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些条款仅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一些条款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而另外一些条款的适用范围需要调整和扩大,进行修订确有必要。  刘炳江认为,针对区域性的空气污染,要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各种尘、挥发性有机物、氨以及重金属等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需要建立相应体制和机制,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只提到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未涉及城市群地区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仅在"两控区"和空气质量超标地区实行针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规定,但在范围和力度上均不能适应当前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制度,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仅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家至今还没有颁布有关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机动车污染已经成为区域性污染的重要贡献者,有些城市空气污染已经转化为以机动车尾气型污染为主,有些城市成为煤烟型与机动车尾气型污染并重,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已经不适应解决当前问题。
  此外,针对排污者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普遍性问题,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数额过低导致一些企业宁可交罚款,也不愿运行环保设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针对地方政府责任问题,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只规定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但达不到标准应负何种责任没有相应规定;针对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问题,很多环境问题是由于信息不公开引起的,重点是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事业单位没有公开信息,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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