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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被什么拖住后腿?

Eedu.org.cn 作者:刘晶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2-24

绿色保险有助于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图为某企业进行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

 

  被称为绿色保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国多个省市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国家相关部委也在大力推进,待时机成熟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以改革创新著称的广东省深圳市在绿色保险新政上有何经验?在推行过程中,他们遇到了什么困难?他们对绿色保险推进中的困难有无解决之道?本报记者近期进行了深入采访。


  列为市重点改革创新任务


  当前深圳市环境形势严峻,又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与环境安全保障需求之间存在明显差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就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运用保险手段转移污染事故风险,有效缓解污染事故纠纷引发的矛盾,大幅提高企业和政府抵御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能力,显得尤为迫切。


  一个好消息是,恰逢《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三年(2009~2011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颁布。在《备忘录》中明确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列为重点改革创新任务予以大力推进。《方案》和《备忘录》成为推动绿色保险的东风。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2008年底2009年初,深圳开始绿色保险试点。首批试点单位确定为环境风险系数较高的行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第一批共有10家企业参保,几乎占深圳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总数的80%。每年投保额共计30余万元,赔偿限额为1600多万元。


  在这个过程中,深圳市保监局和平安保险、人寿保险两家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平安保险还组织专门人力对此险种进行研究,不断完善保险合同,并作为一项重要业务进行拓展。2010年,平安保险将业务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同时,还有其他3家保险公司已在深圳保监局备案,计划参与绿色保险业务。


  企业环境意识有待提高


  然而,事情的开展并不容易。在深圳推进绿色保险的路上,还面临很多难题。


  “政策法规不健全是一个难以跨越的障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取决于法律的健全与执行的力度。然而在我国,缺少了法律支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难免会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


  环境意识不高、认识不到位也是绿色保险推行的阻碍之一。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很多企业认为参加环境责任险是增添了企业的负担。高风险企业认为赔付额相对于损失来说是杯水车薪,低风险企业又认为没有投保必要。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自愿性商业保险模式,没有法律强制力,企业缺乏参保的外在压力。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开创性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发展初期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因为存在上述问题,导致深圳市投保企业、保险公司数量以及保费、保额都没有明显增长,绿色保险市场发育缓慢。


  市政府有望出台新政策


  作为主推绿色保险的主要部门之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正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推实施试点企业保费补助或奖励政策。即希望在每年的环保专项资金中划出一笔资金,按照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40%~50%的比例补助给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


  此外,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将联合深圳保监局出台绿色保险服务示范文本和指导标准,为绿色保险市场提供规范引导。


  这名负责人分析道,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使污染责任得到清晰确定;对于公众来说,可以及时获得环境污染赔偿;对于政府来说,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和赔偿压力。


  绿色保险已经势在必行。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在2010中国绿色经济政策高层研讨会上表示,中国将完善配套政策,全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深圳市能否在实施这一新政策路上继续保持敢闯敢拼的精神?这名负责人对此表示乐观。他告诉记者,深圳市争取今年正式出台《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将规定把绿色保险推广到环境风险较高的电镀、线路板等七大行业,并配套出台一至两项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说法]以法律强化责任
张俊


  诚如文中所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是对企业、公众和政府三方均有益的事情,既可以明晰企业的污染责任、降低事故风险,又能使受损公众及时获得赔偿,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和赔偿压力。但从实践情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起来却举步维艰。


  这并非是深圳市特有的现象,在其他试点地区,也存在企业投保积极性不足、保险公司缺乏热情的情况。这甚至也不是“中国特色”,恐怕也是美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法国实行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方式的原因之一。


  要改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应在法律中明确要求对高危行业、污染企业实行强制性污染责任保险。如果企业不想承担其本应担负的环境责任,希冀将环境风险和成本转嫁到政府和公众的身上,那么,就要用法律强化责任,让企业无可规避。


  以无锡市经验,把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事故大的化小、小的化了,才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和本义。此外,还应改变环保“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大大提高违法成本,让企业算算环保经济账,增强企业投保内在动力。外在责任加上内在动力,何愁推不动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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